近日,中组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明确公务员辞职后不得受聘原管辖范围内企业,申请辞职时要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健全公务员辞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等等,可以说,新规为公务员的辞职行为也套上“紧箍咒”。
一日入仕,终身为官,是我国现有干部体制的特色之一。通常情况下,担任了公务员等于就捧到了“金饭碗”。现在,中组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提出,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离职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就为公务员辞职套上了“紧箍咒”。因为这些期限一过,很多岗位的人员已更换了,那些辞职官员原有的人脉已没有了太大的利用价值。所以,这个《意见》可以使公务员辞职变得更加慎重,在职时也不敢为企业输送利益了。
实际上,很多公务员之所以在辞职后能找到一份比公务员还要好的工作,不一定他们的能力有多强,而是他们手上有资源。那些录用辞职公务员的企业,说到底就是觉得那些辞职公务员还有利用价值。试想,如果官员在职时坚持原则,没有给管辖内的企业半点好处,企业对他们肯定恨得咬牙切齿,看到他们辞职高兴还来不及呢,怎么可能会拿高薪聘用他们呢?因此,那些公务员辞职后被自己原先业务范围内的企业高薪聘用,说明这些官员在任时给了企业不少的关照,这些企业或是为了报答他们,或是想利用这些官员尚存的人脉和资源,继续获取好处。
可以说,公务员辞职新规也是我国反腐迈出的重要一步。不过,制度的效果如何,还要看能否严格执行。一个执行环节在公务员所在单位,若单位对辞职者的从业去向没尽到审查义务,或有意隐瞒,又该怎么办?另一执行环节在公务员主管部门,它们对新规落实情况负有监督检查之责,会不会“民不举,官不究”?还有一个执行环节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它们对违规从业现象应进行处罚,会否睁只眼闭只眼?从现有报道来看,新规并没有对这些单位与部门失职的处罚条款。如何给这些权力带上“紧箍咒”,是有关部门接下来应该考虑的。(石狮乡 郑玉华)